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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解读讲话提纲

w227 2024-04-29 16:37:12 讲稿讲义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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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纪学习教育部署要求和读书班安排,今天我同大家一起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12月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时强调,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在湖南考察时强调,要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为我们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3月30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4个月时间内,把《条例》学深学透学到位。省委、市委相继召开会议,对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作出具体安排,并提出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以及中办《通知》要求,落实好省委、市委工作安排,全面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下面,我交流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二是对《条例》内容特别是新修订部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三是对贯彻执行《条例》的几点认识。

一、充分认识学习《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条例》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条例的位阶比较高,仅次于党章和准则。其二,《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党的各项纪律底线和执纪依据,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和守纪执纪的行为准则,为全体党员划出红线、底线、高压线,对于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纪律处分条例》。党的历史上第一部纪律处分条例是1997年2月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此后又经过4次修订:

第一次修订2003年12月。这次修订去掉了“试行”两个字。

第二次修订2015年。秉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体系性重建”,将党章规定的纪律要求,细化为以政治纪律为核心的六项纪律。

第三次修订2018年。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六项纪律的具体条款。

第四次修订2023年,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党中央时隔5年再次修订《条例》,释放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条例》自印发以来,历经4次修订。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就有3次,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勇于自我革命的意志品质和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

对于学习贯彻《条例》,我感到要突出把握好5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学习贯彻《条例》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更加高度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二)学习贯彻《条例》是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锤炼党性的实际行动。《条例》凝练了许多新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创造,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有利于深刻领悟党的创新理论的最新成果,更好把握党的初心使命、性质宗旨,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党性修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学习贯彻《条例》是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提供纪律保障的现实需要。《条例》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既严格约束、开出“负面清单”,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有利于以严明纪律保证全党上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合力。

(四)学习贯彻《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应有之义。《条例》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将原来一些适用相关纪律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给党员干部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

(五)学习贯彻《条例》是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自觉、规范履职用权的前提基础。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有的把纪法教育当成“耳旁风”,走偏越界后还浑然不觉;有的认为违纪是小事小节,只要不违法犯罪就不会出大问题;有的片面认为不在廉洁上出问题就行,对其他纪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有利于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让党员干部把铁的纪律转化为自觉遵循。

学习贯彻《条例》是总书记、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认认真真学习《条例》,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髓要义,强化纪律意识、绷紧纪律之弦

修订后的《条例》3编、11章、158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内容比较多,内涵很丰富。由于时间关系,这里我有重点地和大家作一个交流。

(一)总则部分。总则在《条例》中具有统领性、方向性,好比人的大脑,起到“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是条例最重要的部分,需要认真领会和把握。总则共5章、48条。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主要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主要规定了违纪概念、纪律处分和处理措施的种类、党纪处分的影响及后果、终止党代表资格、改组和解散党组织的具体使用等内容。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主要规定了从轻减轻处分、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免予处分以及从重加重处分的含义及适用的情形,违纪合并处理,共同违纪、集体违纪的处理等内容。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主要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并规定了中止党员权利等内容。第五章“其他规定”,主要对《条例》所涉及的概念,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违纪行为责任人的区分,主动交代,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计算,违纪所获利益的处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总则的效力等内容作出规定。

本次《条例》修订,总则部分新增5条,修改26条。我们学习总则,需要把握几个重点。

一是关于指导思想。这次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及时转化为纪律要求。比如,在第2条增写“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等内容。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理解把握,真正把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变为强化理论武装、夯实思想根基的过程,铸牢遵规守纪的政治之魂、思想之魂。

二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原则。《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项原则,这些执纪理念和原则,贯穿体现在分则中的每一条、每一款。比如,在第5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在第19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不予党纪处分;并明确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两条内容前后呼应,充分彰显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原则,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是关于“四种形态”。“四种形态”逐级递进、层层设防,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基础工作,就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养成在受监督的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第二、第三种形态是违纪处理的基本方式,分别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四种形态是惩治腐败的严厉手段,就是让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强化反腐败重遏制、强高压、常震慑的态势。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防线前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尽可能让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不犯原则性错误。

四是关于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条例》把对党员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比如,从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而减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与之相对应,从重加重处分也是这样把握。

五是关于纪法衔接。这次修订《条例》,更加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制度规范之间的协调联动。比如,第4条将“执纪执法贯通”纳入党纪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第14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28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30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并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破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二)分则部分。6章,分别对违反六项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

一是政治纪律。《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主要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参加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等违纪行为。

本次《条例》修订,在这部分新增2条、修改12条,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更加突出”:

1.更加突出对党忠诚的政治要求。在第52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54条、第55条,新增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或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

2.更加突出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在第56条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新增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要求更加严格。 

3.更加突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新增第57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目的就是督促党员干部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4.更加突出坚定共产主义信仰信念。在第70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原来只针对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使法规适用更具有针对性,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从查处的案例看,有的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大师,理想信念丧失到不可理解的地步。

二是组织纪律。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主要包括违反民主集中制,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和用人失察失误,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和违规出入国(边)境等违纪行为。

本次《条例》修订,在这部分新增2条、修改7条,主要是“两个明确、一个加强”:

1.“两个明确”。①明确了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不履行作证义务行为的纪律处分。新增第80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推动党员强化组织意识,牢记自己应尽的义务。②明确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新增第85条,明确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2.“一个加强”。是指进一步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出入国(境)行为的管理。在第91条提高违规因私出国(境)的处分档次,并增写对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的这一修改细化,把监督管理从源头延伸到全过程,让党员干部虽“因私”而不能随意,虽出国(境)而不能忘形,做到身在外而纪律紧跟、约束常在。

三是廉洁纪律。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廉洁纪律内容在“六项纪律”中是最多的,也是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条例》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主要包括权权交易,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待遇规定,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等违纪行为。

本次《条例》修订,在这部分新增1条、修改18条,可以归纳为“四个聚焦”:

1.聚焦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94条规定中“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是这次修订新增的,与党章相承接,与《廉洁自律准则》相呼应,倡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的模范。要看到,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作风问题,而且极易由风及腐、滋生腐败,隐藏着极大的廉政风险。

2.聚焦纠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①在第98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②在第114条增写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③在第116条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囊括了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即便符合规定可以用公款支付的就餐,也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大吃大喝。④在第118条增写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处分规定。⑤在第119条增写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作风建设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要求。

3.聚焦规制党员干部亲属违规行为。在第104条增写党员干部违规为亲属从事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107条完善领导干部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条例》靶向施治、充实完善,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4.聚焦加强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在第105条将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同时在原条文“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基础上,增加“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等单位”的表述,将“聘任”改为“聘用”,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新增第106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

四是群众纪律。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充分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克服脱离群众危险的重要保证。《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主要包括侵害群众利益,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民生保障显失公平,利用宗族、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不作为、乱作为等漠视、损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行为。

本次《条例》修订,在这部分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主要可以归纳为“一个调整、两个补充”:

1.“一个调整”。《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与时俱进将第122条“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2.“两个补充”。①在第124条增写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②在第126条增写“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权力扭曲、异化、变质。现实中有的为官不为,奉行多干多错、少干少错,对群众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对这些不干事、不作为,慵懒散拖、佛系躺平问题,必须坚决纠治。

五是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条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主要包括党组织失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失泄密,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纪行为。

本次《条例》修订,在这部分新增7条、修改6条,主要体现了“三个持续用力”:

1.在推动党员干部担当实干上持续用力。130条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新增第131条,明确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133、134、135、137、139条,规定对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等职责导致餐饮浪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统计造假、统计造假失察等行为进行处分,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

2.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上持续用力。132条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中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

3.在惩处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上持续用力。这次修订,在第141条、第142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决心。新增第143条,规定对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的行为进行处分。这些新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体现对违规干预插手的零容忍。

六是生活纪律。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5条,主要包括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等违纪行为。

本次《条例》修订,在这部分修改2条,主要提出了“两个新要求”。

1.对反对铺张浪费作出规定。《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在第150条中增写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2.对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作出规定。《条例》在第153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强调无论网上还是网下,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增强依规依纪用网的意识,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环境。

(三)附则部分。这部分主要对解释权、生效日期等作出规定。《条例》今年1月1日已生效,对今年1月1日后发生的,或者开始于今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今年1月1日以后的违纪行为,适用新修订的《条例》;对今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三、带头学习贯彻《条例》,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学习内容主要是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在学习、贯彻、执行党的纪律方面,我们必须学懂弄通、熟练掌握,发挥好“头雁效应”,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一要带头做“两个维护”的“践行者”。这次《条例》修订,把“两个维护”的要求体现在方方面面,转化为具体的纪律规范。学习贯彻《条例》,最根本、最重要的是践行“两个维护”。要筑牢“两个维护”的政治忠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学懂弄通做实,融入灵魂、紧跟笃行。要以《条例》为准绳查找政治偏差,经常对照检查,随时发现和纠正在政治方面存在的不足。要把讲政治的要求融入工作。没有脱离政治的业务,也没有脱离业务的政治。要从政治角度去把握,用政治眼光去审视,追求政治效果最大化。

二要带头做担当作为的“实干家”。敢于担当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之一。《条例》围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动真碰硬,问责慵懒散,提振精气神,为党员干部新时代新作为提供了纪律保证。要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上敢担当。从政治责任的高度,挺起腰杆、理直气壮地抓好党建工作。要在新时代新作为上敢担当。《条例》鲜明树立“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问责”的导向,这就要求我们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在求真务实上敢担当。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更大功夫,把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作为治理重点,以钉钉子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

三要做清正廉洁的“干净人”。“干净”是做人做事的本色、遵纪守法的底线,一旦有了污点,轻则形象受损,人生不完美;重则违纪违法,身陷囹圄。要秉公用权。有权不可任性,时刻警惕权力是把“双刃剑”,决不能因为当了官、有了权,反而害了自己。要涵养政德。只有经常涵养为政之德,才能站位更高、定力更强、自律更严,形成遵纪守法的高度内在自觉。要培树家风。不仅严格约束自己,也要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以家风建设带动党风政风。

四要做学习贯彻《条例》的“领头雁”。学习贯彻《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的重要任务。作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条例》,结合岗位职责、行业特点先学一步、学深一层。要模范遵守《条例》,努力让遵规守纪成为一种内在自觉、在纪律的约束下行稳致远。要严格执行《条例》,把《条例》作为管党治党的“利器”,真正“长牙”“带电”,以严明的纪律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

我就交流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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